企业职工内退是怎么回事
“企业职工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是企业因改制、减员增效等原因,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富余职工,采取的一种内部安置方式。其核心是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但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保,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式退休。
一、法律依据 
内退并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法定退休”类型,而是历史遗留的企业内部政策,主要依据以下规范性文件: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
- 第9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 (这是内退的核心依据,明确了“距退休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发放生活费”四大要素)。
- 《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
- 强调“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不得随意辞退”,内退是安置方式之一。
- 地方实施细则(如北京、上海、广东等)
- 各地对企业内退的生活费标准、社保缴纳等作出具体规定(如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



1. 适用对象
维度
内退
正式退休
法律性质
企业内部安置(保留劳动关系)
法定退出劳动领域(终止劳动关系)
年龄要求
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可放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55)
待遇来源
企业支付生活费+缴纳社保
社保基金支付养老金
劳动关系
存在(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转为社保关系)
四、注意事项与权益保障1. 自愿原则企业不得强制职工内退(除非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但需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 协议效力《内部退养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需严格履行。若企业未按协议支付生活费或停缴社保,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或赔偿损失。
3. 企业破产/倒闭的处理若企业在内退期间破产,内退职工的生活费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若企业无法支付,职工可申请失业保险金(需符合失业条件)或最低生活保障。
4. 禁止性规定内退是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特殊方式,核心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企业发放生活费”,需符合“距退休不足5年”“本人自愿”“企业批准”三大条件。其本质是企业与职工的内部协议安排,而非法定退休,职工权益受《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保护。若遇企业违法操作(如强制内退、拖欠生活费),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参考法规: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
-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 各地《最低工资规定》(如《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10条)。
如需了解具体地方政策,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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