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配原则

  民主决策、公平公正:方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全过程坚持阳光操作,考核结果与发放明细每月在校内公开,确保透明可监督。

  注重过程、按劳分配:以教职工学年度岗位目标责任与日常工作业绩为核心依据,兼顾工作态度与工作量,合理拉开差距,落实 “多劳多得”。

  注重绩效、优绩优酬:绩效工资向教学实绩突出者倾斜,让工作成效与薪酬回报直接挂钩。

  科学定岗、合理分配:重点向质量压力大、工作量饱和的岗位倾斜,确保考核分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分配范围

  学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分配依据

  《教师多元化综合评价方案》。

  四、资金来源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 区财政拨付至学校的、从教职工原工资中划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

  五、分配方式

  采用 “按月发放 + 按学期发放” 相结合模式:

  70% 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月度考核结果发放;

  30% 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学期考核结果兑现。

  六、分配细则

  (一)月绩效工资发放规则

  全额获取条件:教职工完成满工作量(或超工作量)且全勤,可全额拿回个人月绩效核定基数的 70%。

  差额计算方式:工作量不满或出勤不全的,按公式计算:

  月绩效工资 = 工作量系数 × 个人月绩效工资的 70%-考勤扣款

  余额处理:月绩效工资发放后剩余的金额,全部转入学期绩效工资总额,随学期考核一同发放。

  备注:工作量数据由学校教导处核算提供,考勤数据由学校办公室核算提供。

  (二)学期绩效工资发放规则

  计算公式:

  学期绩效工资 = 个人月绩效工资金额 ×30%× 学期月数+等级差额(75 元)× 等级系数

  等级划分标准(依据《教师多元化综合评价方案》):

  五等划分:一等(系数 2)、二等(系数 1)、三等(系数 0)、四等(系数 - 1)、五等(系数 - 2),对应人数占比分别为 10%、20%、40%、20%、10%;

  三等划分:一等(系数 2)、二等(系数 1)、三等(系数 0),对应人数占比分别为 20%、60%、20%。

  备注:具体执行哪类等级划分,由学校奖励性绩效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七、绩效工资特殊界定

  师德与纪律问题:违反师德师风要求且年度考核不合格、党纪政纪处分期内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不再发放学期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

  旷工期间:旷工期间(含因公外出、各类假期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停发本人当日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 15 天或 1 年内累计旷工超 30 天的,全额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病假期间:1 年内连续或累计病假 2 个月以内的,按学校考核结果计发绩效;超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标准。

  事假期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每学期事假累计超 15 个工作日的,不再发放学期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

  法定特殊假期:产假、婚假、丧假、护理假、探亲假期间不计考勤,绩效工资照发;假期期满逾期未归的,按事假或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寒暑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随教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八、实施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方案实施。

  完善考核机制:考核过程严格落实公平公正公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持续优化绩效考核方案。

  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绩效工资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规范。

  全程监督把关:学校工会对绩效工资分配全过程进行监督,涵盖方案审议、结果公示、资金管理等环节,杜绝不规范行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师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