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是招投标领域的“毒瘤”,其行为隐蔽、手段多样,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还会引发工程质量隐患、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问题。厘清围标串标的核心形式,是精准识别、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前提。以下从不同主体串通维度,拆解围标串标的典型表现:

  

  一、投标人“抱团围标”:最常见的利益同盟模式

  

  揭秘围标串标6大核心形式!隐蔽操作全曝光,避坑必看

  这种形式是围标串标的主流,由多家投标人主动结盟,通过协同操作操控中标结果,核心目的是排挤外部竞争者、锁定项目利益。

  

(一)“固定中标+陪标分利”模式

  几家投标人私下达成协议,明确由某一家“目标投标人”中标,其余参与方仅作为“陪标者”参与投标,不参与实质性竞争。中标后,目标投标人会向陪标方支付约定的“陪标费”,或在后续项目中给予利益补偿。这种模式常见于中小型项目,操作简单、分工明确,是围标串标的“入门级”形式。

  

(二)“轮流坐庄”长期垄断

  

  由同一行业或区域内的投标人形成固定“串标联盟”,约定按顺序轮流中标相关项目,实现利益均分。联盟内部会提前划分项目范围,避免内部竞争,对外则通过统一报价策略排挤新进入者,形成区域或行业垄断。这种形式隐蔽性较强,多发生在竞争不充分的细分领域,如地方小型工程、专项设备采购等。

  

(三)关联企业“隐性围标”

  

  实际控制人相同的多家关联企业(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股权交叉企业)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表面上是独立竞争,实则由同一主体操控报价和投标策略。为规避监管,部分企业还会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分立等方式隐藏关联关系,使得监管部门难以直接识别,是当前围标串标的“高级形式”。

  

(四)“挂靠围标”个人操控

  

  由个体包工头、行业“掮客”或小型团队,同时挂靠多家有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形成“一人多马甲”的围标格局。操控者统一策划投标方案、编制投标文件、测算报价,多家挂靠企业仅提供资质和账户,不参与实际操作。这种形式灵活性强,常出现在建筑工程、装修装饰等对资质要求较高但技术门槛较低的领域。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内外勾结”:量身定制的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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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形式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通过修改规则、泄露信息等方式,为特定投标人“铺路”,隐蔽性和危害性更强。

  

(一)招标文件“量身定制”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特定投标人的资质、技术优势、设备参数等“量身打造”排他性条款,如指定品牌型号、设置不合理的业绩门槛、技术参数与某企业产品高度匹配等,变相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这种操作从源头限制了竞争,使得串标行为“合法化”伪装。

  

(二)核心信息“定向泄露”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关键信息,包括标底价格、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部分情况下,还会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将竞争对手的核心内容告知内定投标人,使其有针对性地修改报价或方案,大幅提高中标概率。

  

(三)投标过程“特殊关照”

  

  在投标、开标、评标环节,招标人通过各种方式为内定投标人提供便利:允许其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私下指导修改文件中的瑕疵、暗示评标专家倾向性评分等。更有甚者,会组织“虚假招标”,即先确定中标人后,再找几家企业陪标,完全流于形式。

  

  三、投标人与评标专家“利益输送”:操控评审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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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专家作为投标文件的评审者,其公正性直接决定中标结果。部分投标人通过利益输送拉拢评标专家,实现“暗箱评分”。

  

(一)直接利益贿赂

  

  投标人通过现金、礼品、购物卡、旅游安排等方式向评标专家行贿,或承诺中标后给予高额“感谢费”“顾问费”,换取专家在评审时的倾向性打分。例如,对特定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报价合理性过度美化,对其他投标人的文件刻意挑错、压低分数。

  

(二)隐性利益关联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任职兼职关系、合作项目关系等,在评审时自然偏向关联投标人。部分专家还会提前与投标人沟通评审重点,引导其在投标文件中突出相关优势,规避劣势,间接操控评审结果。

  

  四、电子招投标“技术串标”:新型隐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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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电子招投标的普及,传统串标形式逐渐向“技术化”转型,利用系统漏洞或技术手段实现串通,更难被察觉。

  

(一)文件特征“高度雷同”

  

  多家投标人使用同一台设备、同一套模板编制投标文件,导致文件的格式、排版、错别字、技术参数表述完全一致,甚至文件的机器码、创建时间、修改痕迹高度重合。电子招投标系统可通过智能比对识别此类异常,但部分投标人会通过轻微修改文字、调整格式等方式规避检测。

  

(二)网络环境“异常关联”

  

  电子投标时,多家投标人使用相同的IP地址、MAC地址或网络环境上传文件,暴露其背后由同一主体操控的事实。部分串标者会利用虚拟专用网络(VPN)更换IP,但仍可能因操作痕迹、设备信息关联被系统捕捉。

  

(三)系统漏洞“恶意利用”

  

  少数投标人与系统维护人员勾结,利用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漏洞,篡改投标文件提交时间、修改报价数据、获取其他投标人的文件信息等。更有甚者,通过黑客技术入侵系统,干扰开标、评标流程,直接操控中标结果,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陪标经济”:职业化的串标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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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围标串标行为的蔓延,出现了专门提供“陪标服务”的职业化主体,形成完整的串标产业链。这些主体多为没有实际业务能力的“空壳公司”,专门接受其他投标人的委托,参与投标并配合围标,按项目规模收取固定的“陪标费”。部分职业化陪标机构还会提供资质租赁、文件编制、报价测算等一站式服务,使得围标串标行为更具组织性和规模化。

  

  六、威胁利诱“逼退对手”:暴力化的串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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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逼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形成“独家中标”局面。常见方式包括:对竞争对手进行威胁、恐吓,干扰其正常投标流程;通过贿赂、胁迫等手段让其他投标人主动撤标;散布虚假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影响其资质信誉和投标资格。这种形式带有暴力色彩,不仅破坏市场秩序,还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甚至刑事犯罪。

  

  围标串标的形式不断演变升级,从传统的“抱团协商”到“技术串通”“产业链运作”,隐蔽性和危害性持续增强。唯有精准识别这些行为特征,强化全流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源上遏制围标串标乱象,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