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XX单位(或XX同志):

  你单位(或您)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或咨询)收悉。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临时工的工龄计算问题,需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核心原则是: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制度范围内,经组织招用、批准,并连续工作的临时工,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担任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招用、录用为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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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认定时,需把握以下几点:

  一、政策依据与基本原则

  1. 连续工作与连续工龄: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或固定工、正式职工)后,其在原单位最后一次担任临时工的时间,如果与录用后的工作时间是连续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 计划内招用:临时工的工作需属于经劳动部门或组织批准、招用的计划内临时性工作。

  二、不同情况的具体计算

  1. 临时工被直接招用、录(转)为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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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在招用、录用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需符合上述连续工作条件),可以与招用、录用为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示例:某职工自1995年1月起在某单位做计划内临时工,连续工作至1998年12月,期间单位于1998年10月将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固定工)。则其1995年1月至1998年12月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可与1999年1月之后的正式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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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临时工参军、上学等情况:

  · 临时工参军,复员、转业后直接由组织分配工作(不再做临时工)的,其参军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可与军龄及分配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临时工经组织推荐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学习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学习期间及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 关于“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

  · 根据《劳动法》实施前后的不同规定,情况有所区别。对于《劳动法》实施后因单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又重新就业的,其前后工龄如何衔接计算,需依据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执行,一般涉及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其概念更接近于“缴费年限”而非传统的“连续工龄”。

  三、不予计算工龄的情形

  1. 未经组织批准或不属于计划内招用的临时性工作。

  2. 临时工工作期间有中断,且中断后未再被原单位招用为临时工或正式职工。

  3. 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辞职或被开除、除名、判刑等,其之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一般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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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程序与材料

  认定临时工工龄,通常需要本人提供或单位查阅历史档案材料作为依据,主要包括:

  · 记载临时工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材料(如招用登记表、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

  · 招用、录用为正式职工的审批表或通知。

  · 其他能证明工作连续性、计划招用性质的文件。

  · 个人身份证件。

  五、重要提示

  1. 政策时效性:上述答复主要基于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计算的传统规定。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工龄的计算更多地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挂钩。临时工期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需依据国家和地方关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具体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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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方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国家政策时可能结合本地情况有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

  3. 咨询确认:由于工龄(缴费年限)认定关系到职工退休待遇等切身利益,且涉及历史政策与现行制度的衔接,最稳妥的方式是向参保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经办机构通常是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养老保险科)进行正式咨询和申请认定,并提供完整的个人档案材料。

  此复。

  (发文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