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2400万粉丝的大网红陈震,在天津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个体工商户,然后将自己的短视频收入导入到个体户银行账户,也申报纳税了,这不是很正常的合理税务筹划的操作吗?怎么就不合法?为什么3年前的缴税情况税务局也可以查?不是说税务局只能倒查3年吗?怎么又是补税,又是罚款和滞纳金,又是自媒体账号被封禁?

  陈震把短视频运营收入导入自己名下个体户,为什么不合法?

  今天我们就说说这个话题。

  一、个人收入导入到个体户为什么不合法?

  根本上是收入性质和税率的差异!

  陈震的短视频收入,完全是依靠其个人智力和劳动力获得的,按照收入性质,属于个人劳务报酬。而其在天津注册的个体户,无经营场所、无员工、无实际经营,而且陈震平时在北京运营自媒体,并不是在天津,其自媒体账号也是以个人名义开设,因此,陈震个人收入并不能视为天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陈震将个人收入导入个体工商户,进而申报个体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税务局公告的“变更收入性质”。

  变更之后,陈震少纳税多少呢?

  陈震通过空壳工作室转移的230万元收入,因工作室无实际经营成本费用,缴税差额计算核心在于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的税负差异。结合天津政策与个税规则,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

  1.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扣除20%费用,年度汇算按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2.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其工作室为无实际经营的空壳机构,无合规成本费用可扣除,按天津文化创意类(参考信息技术服务类)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税,此类行业应税所得率通常为15%-20%,此处取中间值17.5%核算,再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按正确性质(劳务报酬所得)应缴个税

  劳务报酬计算先减除20%费用,再对应综合所得税率计税,因230万元属于高额收入,对应最高档45%税率,计算如下:

  1. 减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230万×(1 - 20%)=184万元

  2. 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仅算该笔劳务报酬对应税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45%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181920元)

  应缴个税=1840000×45% - 181920=828000 - 181920=646080元

  以上方法进行了简化,实际操作是当月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先要预扣20-40%(按劳务报酬税率),然后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其他收入一并计算税收,进行多退少补。

  (二)按违规性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实际缴税额

  工作室无实际成本,按天津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步骤如下:

  1.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30万×17.5%=402500元

  2. 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40.25万元对应30%税率,速算扣除数40500元):

  应缴个税=402500×30% - 40500=120750 - 40500=80250元

  (三)缴税差额

  差额=按劳务报酬应缴个税 - 按违规经营所得实缴个税=646080 - 80250=565830元

  补充说明

  1. 若天津对该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取15%下限,经营所得个税仅为60000元,差额会增至586080元;若取20%上限,经营所得个税为100000元,差额则为546080元,上述计算为中间值场景。

  2. 其案件中另有157.25万元未申报的劳务报酬收入,最终合计少缴个税118.67万元,上述仅为230万元转移收入对应的税负差额 。

  陈震把短视频运营收入导入自己名下个体户,为什么不合法?

  二、为什么税务局可以要求补缴3年前的纳税申报?

   根据税务局通报,税务局刚开始估计是将陈震等网红列入重点税务关注对象,要求陈震自查,于是陈震认为税务局只能查3年内的税,就主动申报了2023年的,但没想到税务局主动调查了陈震2021年开设自媒体账户以来的全部收入,把他所有银行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流水查了一遍(部分收入未进入银行卡),并查到了其在天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那问题来了,我们不都听说税务只查3年,那税务局查2021和2022年的收入合法吗?

  其实,税务局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纳税人少交税款的,分三种情况:

  1.税务机关自身原因导致少缴,补缴3年内,并不得加收滞纳金,更不说罚款了。

  2.纳税人原因导致少缴,补缴3年内并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

  3.偷税、抗税和骗税的,则无限期追溯。不仅追缴本金和滞纳金,还可以罚款,甚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陈震变更收入性质,未申报收入的,显然属于偷税,符合第3种情况,可以无限期追缴。所以是追缴本金+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罚款。

  文|彭万红,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专注:企业用工风险防范、财税合规、股权纠纷和刑事辩护等争议解决。